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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本要點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。
二、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對旅客攜帶小動物,得比照半票價格收費,但有下列情形之一,經站車人員勸阻無效者,得拒絕其攜帶乘車,並退還票價全數:
(一)患重疾、劣疾者。
(二)未用籠、簍、網盛裝者。
(三)不清潔或易於污損他人、他物者。
(四)足以妨害公共衛生及其他旅客安寧或具有侵害性、危險性者。
(五)不適宜隨客車運送者。
三、旅客攜帶小動物,須自備籠、簍、網盛裝,每位購票旅客以攜帶一件且其體積以不超過二十七立方公寸為限。
四、旅客攜帶之小動物,應就近置放身邊妥慎照顧,不得置放於座位或行李架上或車廂通道;盛裝小動物之籠、簍、網,須加防水膠布包紮,並隨時清除其排洩物,以免妨害公共衞生;旅客違反上開情事經站車人員勸阻無效者,得勒令下車其所持客票即行作廢。
五、為維視障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之基本權益,不得拒絕視障者攜帶導盲犬,且導盲犬不予收費。


來源:交通部公路總局全球資訊網
www.thb.gov.tw/TM/Menus/Menu03/menu03_01/mvdis_34.do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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